2023-12-14
Announcement

為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,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旨揭公告,宣導期至113年2月29日。

113年3月1日起,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,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,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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