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門縣政府代辦
李有土先生、呂淑曉女士紀念獎助學金要點
中華民國110年03月26日發布
一、李明珠女士為紀念其雙親李有土先生、呂淑曉女士,並獎助家庭經濟受影響卻刻苦自勵、努力向學之學童,特委託金門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代辦本項獎助學金。
二、本獎助學金由李明珠女士捐資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元整,扣除首期發放壹萬貳仟元,其餘貳佰萬捌仟元整存入土地銀行專戶,以每年孳息所得作為獎助學金。
三、審查及辦理:
(一)本獎助學金由本府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,有關業務由本府教育處代辦。
(二)初審由本縣各國民小學負責審理。
四、獎助學金申請條件及錄取順序如下:
(一)申請條件:
1、就讀金門地區國民小學者。
2、前學期學業總成績達70分以上。
(二)錄取順序:
1、遭逢重大變故致家中經濟失依者。
2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。
3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。
4、符合上述條件1者取得第一錄取順位,2者次之,3者再次之。若上述條件皆相同,則取學業成績最高者錄取之。
五、申請獎助學金應繳驗證件(資料無論錄取與否,概不退還):
(一)申請書一份。
(二)前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。
(三)學童遭逢家庭重大變故(由學校出具)或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一份。
六、獎助學金名額:金門縣各國民小學(含垵湖分校)每校錄取一名,共20名,每名新臺
幣陸佰元整。
七、獎助學金申請期限:
(一)申請人應於每年3月1日起至4月11日止將應繳證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。
(二)各校初審應於4月13日前辦理完畢並遴選出一名送本府教育處「李有土先生、呂淑曉女士紀念獎助學金委員會」收,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。
八、獎助學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後,於本府教育處網站公告錄取名單,並請學校協助轉發相關款項。
九、本獎助學金金額得視市場利率情況調整因應,若需調整,由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決議之。
十、本要點自109學年度下學期起實施。